
2018年11月1日,响应上级政策要求,长沙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沙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的通知”:
文件要求如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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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收集及治理部分要求:
1、凹印、热固轮转胶印、UV上光、油型(溶剂型)覆膜等重点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生产活动以及规模较大(对开六个色组以上, 其他规格折合计算) 的平板胶印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设置密闭环境的,VOCs排放工段和设备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等局部收集设施,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减少VOCs排放; 规模较小(对开六个色组及以下, 其他规格折合计算) 的平版胶印、水性覆膜、预涂膜、烫金装订等VOCs排放较少的印刷及相关活动,以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为主从源头控制,控制排放总量。
2、印刷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废气处理采用高效治理设施,不宜采用单一活性碳等吸附工艺。
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废气,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或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采用UV光催化法与吸收技术配套联合处理。
3、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印刷行业废气去除效率不低于,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5、生产工艺设备与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2)管理要求:
1、及时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收集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2、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包括运行管理记录、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情况及转移处置台账。加强治理设施保养维护,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3)监测要求:
1、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2、企业应定期检测,确保达标排放。企业完成整治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检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对废气设施进、出口的污染物进行检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1规定,并根据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去除效率。
4)监督与管理:
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及要求的依据。
2、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完成。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在企业厂区内主要溢散口(如门、窗、通风口)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现场检测的结果,判断是否满足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若不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通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经有资质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一般情况下不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4、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加快治理。印刷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治理,园区、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监督指导环保公司对印刷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于符合入园条件的大中型包装印刷企业,如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各园区应予接纳不得拒绝。各区县(市)应通过规划建设包装印刷产业园区,实现集中排放,集中管控。
5、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排气筒高度不符合要求、治理设施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低下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