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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凡未采取焚烧技术的现有VOCs治理设施升级为“A+B”复合净化技术,淘汰单一活性炭吸附技术

时间:2019-04-17     【转载】   来自:VOCs减排工作站

  2019年3月2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发布“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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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本站也分享了几个地方的生态环境局对于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等VOCs治理工艺的适用场合及处理效率 ,如沧州: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效率一般仅为10-30%,导致VOCs污染未有效控制,以及河南:化工、涂装及印刷等行业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VOCs处理技术

当然,洛阳属于河南一部分,但洛阳的文件要求在3月下旬已出,河南整体的文件在4月初发布。

我们来看看洛阳当地对VOCs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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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摘录出其中涉及VOCs治理要求如下:

1)罗列了14个重点行业的管控要求。其中焦化行业要求2019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改造。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实施VOCS治理改造,焦炉炉体、化产槽区罐区周边1m处VOCS浓度小于5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2)VOCs污染专项治理。

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VOCs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VOCs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VOCs项目原则上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VOCs执法检查,重点查处VOCs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其他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环境监管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监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印刷包装行业的环境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建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石油化学、橡胶制品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印刷包装、塑料制品、涂料油墨燃料、制鞋、制药、机动车维修业涂装、使用树脂砂和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和除污率。8月底前,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煤化企业完成第二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更新泄漏点管理台账。有关企业应按照“一测+二定+三干+四验”的程序开展VOCs 治理,即开展VOCs 组分监测,有的放矢制定VOCs治理方案,限期完成VOCs治理后对VOCs的排放和除污率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蘸油热处理工艺应在密闭空间作业,无法密闭的应加装集气罩,对油烟进行收集净化,加装VOCs净化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消除油烟异味,净化后的烟气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或送入加热炉直接焚烧,非甲烷总烃(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VOCs≤80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2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企业采用综合治污技术提高VOCs治理效率,开展VOCs净化技术升级。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采用贵金属氧化法的应当定期更换贵金属。淘汰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技术凡未采取焚烧技术的现有VOCs净化设施升级为“A+B”复合净化技术;在天然气覆盖区域且有用热需求的涉VOCs企业,鼓励采取燃烧式销毁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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